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建立政府对土地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的宏观调控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新机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根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决定全市土地收购储备事宜。委员会下设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开发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凡符合《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收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自本《通知》发布后都必须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期分批实施收购储备。《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后,严禁各单位自行开发建设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1、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