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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意见

  (一)加快落实能繁母猪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能繁母猪50元的定额标准,对母猪饲养户给予直接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自治区财政负担32%,市、县(市、区)财政负担8%(属于市直养殖的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市、区直养殖的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已经开展,各级政府和水产畜牧、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尽快把资金兑现到养殖户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有效降低养殖母猪的风险。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自治区财政负担24%,市、县(市、区)财政负担6%(属市直养殖的由市财政负担,属县、市、区直养殖的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饲养户自己负担20%。水产畜牧和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合作,抓紧制订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开展规模养猪场单独入保、养猪协会入保和养猪农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动员养猪户参保,尽快拓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的生猪原种场、生猪扩繁场等申报项目投资计划,中央根据规模大小分别给予200万元左右、100万元左右的补助投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情况,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以此引导种猪生产企业扩大养殖规模,新建、扩建原良种猪繁殖场,满足我市生猪生产对种猪的需求,提高良种猪覆盖率。
  (四)加快生猪产业发展,建设生猪生产基地。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争取列入生猪调出大县范围,争取中央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对年出栏在300-3000头以上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分五个档次给予投资补助。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大力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国家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地方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有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养殖业的扶持力度,除了以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村养殖户外,对超过信用贷款限额又无法提供有限担保或抵押的养殖户,可采取3~5户养殖户联保方式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满足养殖户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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