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
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执行。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