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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不配合行政过错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的;
  (四)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主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审计、人事、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一)行政机关行政过错;
  (二)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过错;
  (三)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的行政过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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