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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
  (一)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辞退;
  (八)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过错的,视情形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三十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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