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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四)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需要协商,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经共同上级同意,擅作决定的;
  (五)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的;
  (六)未严格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的;
  (八)其他违反公文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救助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发放应当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三)拒绝履行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三)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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