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的;
(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六)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人员过错责任,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由机关纪检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责任人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三)过错情节和后果较重,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
(四)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取消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所在科室取消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损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本局依法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