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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粮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八)其他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
  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移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不依法报送审查、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受理信访、投诉、申诉中,隐匿、损毁信访、投诉、申诉材料的;
  (二)泄露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单位或人员的;
  (三)故意刁难信访、投诉、申诉人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五)违反公务回避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四)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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