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粮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机关及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和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实施为依据,遵循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与机关评先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职务任免相结合。
第六条 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执行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所列情形,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犯规定的;
(二)在行政审批中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机关形象和投资环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不按规定开具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取件登记表或者将申请人申报资料遗失并造成无法弥补的不良后果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或者不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办理结果或发放证照的;
(九)擅自收费或搭车收费以及推销产品或者指定、推荐服务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
(十一)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