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2007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规范委局机关行政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结合贵港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局机关各职能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其他规定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检讨、在常委会议上做出说明或谈话诫勉、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等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及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谈话诫勉以上(含谈话诫勉)责任追究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机关职能室受到谈话诫勉以上(含谈话诫勉)责任追究的,室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优评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职能室负责人的责任。
(一)机关工作人员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措施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消极应付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影响工作整体推进和目标完成的;
(二)有擅离岗位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的;
(三)首问责任人没有做到主动、热情、周到地服务来访、来电人员,或借口回避、推诿不接待来访、来电人员的;
(四)首问责任人不按照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待、帮助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机关工作人员对收文及各种受理事项不按照规定呈报领导审批及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的;
(六)对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所承办的事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没有按照规定报领导审批的;
(八)按照规定应当给予来访、来电、来信者答复而不予答复,或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答复的;
(九)机关各职能室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本室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贻误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