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2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人员编制、必要的经费及办公条件。各乡、镇、办事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要加强安监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2、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实施处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追究责任。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依法查处,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组织安监、监察、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督查,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布督查情况。
八、严格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2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每年由市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评结果,提出“一票否决”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被“一票否决”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市政府的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