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他行业、企业也可比照高危行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作法,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市安监局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17、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对伤亡事故进行经济赔偿。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18、积极推行和开展企事业单位、学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评估(评价)标准进行评估(评价),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实行重点监控和分类指导。评估(评价)的结果应作为资质年检、安全许可和市场准入的重要审核依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承担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19、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工厂、经营网点。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把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实行安全生产行证许可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切实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需办理安全生产审批而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