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档、整改、销号制度。按照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实行分级管理,加强整改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坚持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责任单位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资金,建立整改情况专报制度,跟踪督办。被确定为政府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2、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企业为依托,以行业为支撑,建立分级分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各救援机构、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救援体系。要靠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努力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减少事故伤亡损失。各县(市、区)政府对高危行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积极推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采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4、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项推进的方法,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行安全基础工作达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工艺、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
15、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建立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促进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改或监控等工作,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提取、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专用,节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用下一年度提取的安全费用补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