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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它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建设,成员单位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及时作出调整。要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安委会工作制度,使安委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乡镇要明确由一名副书记或乡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签订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目标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支持。年底,表彰和奖励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单位,通报责任目标完成较差的单位。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8、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提供必要的资金,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经费和手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和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9、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表彰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及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个人。
  10、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专项,支持重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和科技信息中心网络建设。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四、完善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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