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政府提出的提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主抓,各位分管副市长具体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