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项目的征收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对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审批和提供相应配套服务。
(六)加强监督。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要及掌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确保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目标得到落实。
(七)项目的验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项目的竣工以当地有关建设工程相关部门签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为依据。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区)房改办负责汇总,并于2007年12月20日底前报市房改办,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12月底前组织检查组对县(区)上报的竣工项目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附件:
2007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任务表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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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竣工面积(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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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廉租住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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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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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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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竣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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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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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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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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