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2007年实施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切实为民办实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目标和具体要求,使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步调,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二)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区)要于2007年5月底前,成立或调整充实经济适用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明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
(三)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5月底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的划拨用地(亦可利用旧城镇区内原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闲置建设用地)。新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今年市、县(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四)尽快出台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政策。自治区已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5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各项配套政策,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招投标制度、价格审核制度,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并于2007年6月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房改办备案。
(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各项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1.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和有关其他建设用地手续。
2. 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尽快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等“一书三证”手续。
3. 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廉租住房的租金定价,监督和规范有关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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