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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2. 2007年5月30日前,落实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计划项目的建设用地;2007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21日前,全市竣工验收9万㎡,2008年6月30日前再竣工验收3万㎡。
  (二)廉租住房。
  1. 2007年5月底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6月底以前落实好建设的规划设计,包括立项、报建、工程招投标等各种手续;7月初开工建设,2008年1月底前竣工。
  2. 没有下达具体建设任务指标的县,也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于今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五、建设要求
  (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办发〔2005〕28号、桂政办发〔2005〕39号和百政发〔2005〕51号、百政办发〔2005〕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廉租住房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06〕83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中心城区2007年城建项目推进会的会议纪要》(百政阅〔2007〕2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通知》(百政办电〔2007〕3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二届第三期)、《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县(区)选择有闲置建设用地或可改造的非配套的居住用房的单位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办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以住宅小区建设为主,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地段建设。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同步建设各种配套设施,利于管理,相对方便居民生活,尽量降低建设成本,降低居民生活成本为基本原则。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六、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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