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制订《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新农合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从业行为,督促其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及药品等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制、首诊转诊制等制度),严格遵守辅助检查规定和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防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坑农害农等现象的出现。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凡申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医疗机构,都必须经县级卫生局对从业人员资质、基础设备设施、急救能力、医护质量、服务态度、规范运作程度等各个方面进行评审,合格者向社会公布并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志。
3. 培训人员。对新农合管理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深刻理解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管理技术,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三)科学管理,便民利民。
1. 参合农民坚持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原则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严格按照《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试行)》进行转诊。需向县外上级医院转诊者,由首诊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在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2. 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用药目录管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必须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执行,定点村医疗服务机构用药目录可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非用药目录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以更好地控制医疗成本。
3. 简化支付手续。要遵循高效、及时、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费用支付结算手续,原则上应使参合农民在医疗活动结束时,在就诊地点就能基本上完结各种费用结算手续。
4. 加强信息管理。注意收集、分析、整理医疗服务、统筹病种、报销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农民的要求与反映情况,及时向新农合管理机构反馈,使各种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逐步完善我市新农合管理制度。
七、实施步骤
我市新农合制度的推行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7年元月前)。
平果、田东、田阳、凌云等老试点县根据本县往年工作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下发。在制订完善具体方案和细则时,既要充分考虑有利于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符合实际。新增试点县分两批完成,那坡、隆林、西林县根据基线调查报告情况,于2007年2月前完成;右江、德保、靖西、田林、乐业等县(区)于2007年6月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