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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一)属工程尚未拨款的,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部分财政部门及单位财务停止拨款。
  (二)属财政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由财政按审计机关实际核减额适当补助审计机关办案经费。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的成本费用(含聘请机构及人员、检测检验、钻探、协助审计等)由项目业主据实承担。
  (三)建设单位所支付的工程结算款项超出审计机关审定部分,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同级财政,执行由建设单位先上缴,后追回超付的工程结算款项的办法。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入库金额适当给予审计机关办案补助经费。
  审计机关要注重协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对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从工程预概算、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结算这些重要环节入手,强化事前事中的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违法违纪行为,以节减财政资金支出,防范腐败行为发生。
  四、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机关的“金审工程”建设务必要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规划按时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金审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加快局域网建设,依托政府网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审计广域网连接,逐步实现审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目标。要加强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运用技能,在审计业务中,推广运用计算机审计,充分利用审计业务软件,提高计算机审计的业务水平。
  五、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成果的管理和运用
  每年要选择一些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运用,及时协调处理审计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督促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整改。加强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业务配合,在干部管理和考核任免、廉政责任、案件处理、处理处罚收入及涉及到案件移送等方面充分利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汇报审计结果情况,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落实的有效机制。
  六、切实采取措施,为审计工作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按照《宪法》、《审计法》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我区中小县部分机构改变设置方式的通知》要求,县(区)审计局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审计局局长依法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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