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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政〔200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景观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建设目标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和城市环境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对调节城市气候、净化城市空气、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搞好城市绿化,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我市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城市建设中,按照“保护山水城,建设园林城,发展生态城”的思路,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环境与景观水平。通过搞好城市绿化,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要大力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到2008年,我市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40%,绿化覆盖率达到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城市绿化与市域城镇绿化一体,城市与自然和谐共存,实现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20)》,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
  我市已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0)》,编制了《桂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20)》,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的开发建设,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市规划、园林部门要实行“绿色图章”制度,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进行审核,确保住宅小区、单位庭院、道路等的绿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新建住宅小区或单位庭院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改建和扩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要到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园林部门要加强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不断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今后,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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