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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申请人家庭拒绝配租安排的,可重新轮候;无特殊正当理由两次拒绝的,取消其廉租住房配租资格。
  第十八条 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为年检时间。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房管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报市建设委员会复核。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辖区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经核查后需要调整租金核减的,应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因家庭入口减少而自有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停止租金核减。
  退廉租住房的,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我市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计收房租。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责令其退房,并加收公有住房标准租金2至5倍的租金。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可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建设委员会的审核、轮候、发放租赁补贴和配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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