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2)当地建设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3)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对竣工项目的审计报告以及当地房改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对项目的运作过程作出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的结论。
(4)当地房改办出具已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证明。
(5)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
(6)利用划拨土地建房职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全部付款凭证。
(7)利用出让土地建房职工缴交所有出让土地费用付款凭证。
(8)《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有关的土地批准文件等证件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
(9)单位利用划拨、出让土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职工购房情况表。
(10)建房职工缴交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付款凭证。
(11)建房职工缴交建安工程费付款凭证。
(12)建房职工缴交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有其它费用付款凭证。
(13)建房项目工程决算报告。
(14)建设部门出具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当地房改办审核文件。即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员会办公室对所建住房进行实地测绘评估和全部资料审查、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意见。
(1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发放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的程序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书按如下程序办理:
1、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将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
第六条 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由单位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分别到当地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需办理整栋《房屋所有权证》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