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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5]3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精神,保证我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位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并经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途为住宅的用地。
  (二)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户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四)单位职工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土地费用缴交办法:
  (一)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方式建设住房时,购房职工必须将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足额交给单位,在出售住房时列入房价构成中。
  (二)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标定地价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第三条 申请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单位组织职工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目的、职工住房状况,即包括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户数)、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户数,解决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困难的办法。
  2、土地来源、落址、用途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用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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