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性与因地制宜相统一的原则。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桂政发[2003]52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领导小组的要求,在乡(镇)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式上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不搞一刀切。
二、工作目标
建立起适应全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贯通的高效运行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提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质量,扩大乡(镇)广播电视网的辐射能力,增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村村通”长期通,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广播电视节目的优质安全传输;进一步扩大各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喉舌”功能,丰富广大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三、基本工作方法
(一)以行政办法,将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统一上收到市、县广播电视局。
1.由国家投资建设以及网络自身滚动形成的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实行站网分离,无偿划拨给市、县广播电视局,纳入统一管理。凡与市、县联网的,不单独设立播出前端。
2.对于非政府投资形成的网络资产,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
二十三条 关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的规定和《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2号)第
七条 关于“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发展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广电部门进行整合。
(1)经批准建网(持有《乡镇有线站许可证》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未经市、县广电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乡(镇)网络,依法予以取缔,收归市、县广电部门统一管理。
(二)乡(镇)广电网络上划市、县广电局后,市、县广电局委托当地网络分公司经营管理,并实行行业监管,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要解决好网络资产和运营收益分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