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5]34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精神,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各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2005年6月对各市、县(市、区)、乡(镇)、村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度自治区重点监督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 92号)情况。重点是对列入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是否已按隐患整改要求整改的内容及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对列入2004年度自治区重点监督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但尚未完成整改任务,是否仍在继续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彻底整改或不能按时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了什么防范监控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及自治区安委会《关于报送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通知》(桂安委办[2005]9号)情况。重点检查各地级市是否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数据库等情况:
1.是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了排查,并确定了一定数量重点监管整改项目;
2.对已确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是否落实了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监管单位是否建立了隐患整改档案,是否按规定记录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检查情况;
4.隐患整改结束后,是否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5.各级人民政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对各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重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否已按隐患整改要求整改的内容及整改期限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