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反馈的某条信息,凡是反馈内容标明“查无此人”情况的,现居住地需要再次深入调查,补充、完善查询信息内容,依据准确的查询信息再次发送。针对某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同一现居住地向同一户籍所在地连续提出查询信息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4、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进行第二阶段变动婚育信息的交换,必须是在实现了第一阶段基础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
5、每个交换周期,作为现居住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查询信息个数不能有空白。
6、第二阶段交换的变动婚育信息,是“两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当前状态的最佳方式,不受交换次数的限制。
(三)户籍所在地应当遵守的交换规则:
1、在每一轮的信息交换过程中,户籍所在地始终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的被动答复者。
2、户籍所在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程序依次是:育龄妇女数据库-手工台账-公安户籍管理。
3、户籍所在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此可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
4、在第二个阶段的信息交换过程中,如果户籍所在地没有掌握流出人口变动婚育信息,在告知现居住地时,可在备注栏统一标明“谢谢,无变动信息”。
5、每个交换周期,作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现居住地反馈和告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变动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90%以上。
五、信息采集和储存
(一)信息采集
现居住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清查活动,实行半年一大查,一月一小查,尤其是加强对流入人口集中地域、薄弱环节的管理,对清理清查出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建档,纳入登记管理。
(二)信息储存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信息交换的结果,对流动人口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更新,使两地掌握的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六、信息分析与通报
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各县区信息交换的进度和质量进行通报。对于在信息交换工作中连续三次排序在后5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市人口计生委将各县区信息交换的进度与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
七、此交换规则同样适用本市参加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