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户口性质;
3、丈夫姓名;
4、丈夫现居住地代码;
5、家庭子女数:儿子数,女儿数,最小子女出生日期;
6、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
7、本次怀孕的政策属性;
8、外出日期;
9、婚育证明号码。
第二阶段,为变动信息交换阶段。第二阶段信息交换必须是在第一阶段信息交换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现居住地针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变动婚育信息进行通报:
1、孩次;
2、本次出生子女数;
3、子女出生日期;
4、子女政策属性(政策内、政策外);
5、应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6、已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7、当前避孕状态;
8、避孕开始时间;
9、避孕结束时间;
10、避孕服务机构;
11、孕情检查结果;
12、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
13、生殖健康检查结果;
14、检查日期;
15、三查服务机构。
通报以上内容时,必须录入第一阶段查询信息前六项的内容。户籍所在地接收到现居住地的通报信息后,应及时补充完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二)交换时间
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查询和通报信息截止日。现居住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
每月20日为上月21日以后查询和通报信息的反馈和告知截止日。户籍所在地可随时反馈和告知接收查询信息,户籍地对现孕的政策属性等重要查询信息,应在五天内进行反馈。
市人口计生委每月21至25日对交换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四、信息交换规则
(一)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应当遵守的共同交换规则:
1、使用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
2、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内容,使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
3、坚持安全制度。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向无关人员泄露,非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登录信息交换平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两个月变更一次密码。并将变更密码告知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
(二)现居住地应当遵守的规则:
1、在每一轮的信息交换过程中,现居住地始终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的主动提问者。
2、在第一阶段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项目中,其中1、2、3、4、5、6六项是必录项目,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