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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规范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使信息交流及时、准确、有效,现将《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规则(试行)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相互进行查询、反馈工作。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推动各县区在落实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促使信息交流及时、准确、有效,特制定信息交换运行规则如下:
  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
  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不包括城区跨办事处)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信息交换职责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传递工作的基本单位,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入人口提出查询和通报,对流出人口进行反馈和告知。乡级计生部门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市人口计生委对县级信息交换情况实施监控督促。
  三、信息交换内容和时间约定
  (一)交换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内容分基础信息交换和变动信息交换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信息交换阶段。现居住地应当提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以下查询内容:
  1、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现居住地代码;
  4、现居住地址,包含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城区应包括街道、门牌、楼栋号码);
  5、户籍所在地代码;
  6、户籍所在地址(或流出前原计划生育管理地址),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7、查询需求。
  户籍所在地接收现居住地的查询信息后,应当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内容:
  1、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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