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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要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总的原则要坚决贯彻国发[2004]12号文件“关于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矿山违法案件的查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区)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队伍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制办、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务必做到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都取得明显成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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