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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要进一步理顺市、县(市)、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金城江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2、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属行政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
  3、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机构编制问题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后再下文。
  4、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经授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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