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着力建设三大基地,为林产工业发展提供保障。
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松脂材两用林、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要按照“区域化布局、定向培育、集约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发展优良乡土树种与引进外来优良树种相结合,新造林和改造培育现有林并重,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满足林板、林纸等林产工业发展的原料需求;对现有低质低效马尾松脂材两用林进行改造,营造、发展良种松脂材两用林,开展良种松无性繁育和种植推广,加快良种松脂材两用林基地建设,为林化工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原料;积极开展经济林良种选育、繁育和优质品种引进工作,推广经济林丰产栽培技术,加快低产林改造,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夯实经济林产业基础。利用木材或松脂为原料的林板、林纸、林化、家具等加工企业要建设本企业所需原料70%以上的原料基地林,确保原料供应。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林业发展。
扩大林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资金、资源、品种、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造林、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及建设木材、人造板、家具、花卉等林产品专业市场。重点招商引资营造速生丰产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良种脂材两用林、速生珍贵阔叶林及松香、松节油、香料的精深加工,以及木竹浆造纸厂改造和建设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快发展开放型林业经济。
四、加强政策支持,坚持科技兴林和依法治林
(一)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保持林业财政投资逐年有所增长,要足额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各级政府要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安排的财政性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林业工程投资按规定比例同步到位。对各县(市)区在1987-1997年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中形成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公益造林贷款的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或林业育林基金预算中安排分期偿还,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停息挂帐。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把尚未列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按事权范围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林业机构建设。
要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构建强有力的林业管理体系。按照林业要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队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顺各级林业执法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健全和完善各级林业科研、森林资源监测和调查规划、技术推广、种苗管理、山林纠纷调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站管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乡镇林业工作站业务指导、行业服务和信息引导工作),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宣传政策、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