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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桂林日报社: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导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桂林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驻桂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一、二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桂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第四章 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第十条 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做出如下反应:
  (一)市人民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的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
  (二)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紧急援助。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赶赴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四)发布灾情。各部门勘查所属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由市救灾办公室汇总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1.灾民安置。按照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2.物资调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救灾物资不足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紧急援助,由市救灾指挥部决定物资援助数量。市民政局紧急请示自治区民政厅调用救灾物资。
  3.救灾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县、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由本县、区负责结算;凡是市安排调运的物品,由市救灾指挥部安排运输工具直接送达灾区或凭市救灾办公室的调拨通知由县、区接运,由市民政局负责结算。

第五章 灾后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灾民进行劳务输出。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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