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的通知
(市政办〔2005〕50号)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房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县利用其他住房资金发放各类贷款,对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催缴不及时,也造成部分贷款(含借款)不能按时收回。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12县尚未回收的贷(借)款余额为8,277.79万元,占全部其他住房资金余额的68.25%。这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形成呆帐,严重影响了其他住房资金的正常运转,延误了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开展,给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关于抓紧做好其他住房资金贷款清收的精神,现将有关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借)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其他住房资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它主要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等部分组成。售房款是单位解决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他住房资金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各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借)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资金回收
  各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其他住房资金回收清理工作,清理回收责任单位为各县房改办或担负房改工作的部门。要摸清贷款资金余额的构成情况,针对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清理回收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及单位、个人贷(借)款的具体计划和有力措施,确保清理回收工作的按时完成。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通知》(桂政发[2002]2号)的要求,对违规发放的其他住房资金贷款,实行“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必要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准人停职催收贷款。对其他住房资金贷款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必须由县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各县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干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其他住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