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确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原来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含原来市政府确定在建委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他的补贴一律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二、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和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否调整,由合浦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三、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从2008年元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