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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各类涉农企业应当对园区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农民致富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二)各类涉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能力。
  (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中介、市场咨询、产品推介等服务能力。
  (四)具有法人资格。
  (五)根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当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 各类组织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查,符合入园企业条件的,登记成为入园企业。
  (一)申请人向园区管委会领取“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如实填报相关栏目内容并提出登记要求,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园区管委会。
  (二)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三)经审查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录入入园企业数据库,颁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证书,授予入园企业牌匾。
  (四)经审查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函复申请单位,明确指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入园企业应当按一式3份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定期对入园企业经营状况和承担政府下达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的年度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园区管委会依据综合评价结论为企业提供动态的服务。
  对综合评价优秀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授予“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入园企业”荣誉称号,并加大项目扶持和向社会宣传推介的力度。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和园区统一品牌标识的权利一年;暂停权利一年后评价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园企业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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