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其他入园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新办制糖、食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百色市及其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建园区,支持入园企业加快发展。
(一)各县(区)应当将入园企业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引进的各类企业(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在条件适宜的县(区)兴办(或实施)。
引进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在市本级注册,也可以在属地县(区)注册。企业税收按属地征管,其构成地方财税收入部分,市、县(区)参照百色市《关于实施“飞地园区”项目建设的意见》(百办发〔2007〕95号)的规定分享。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分别安排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园企业的科技创新。市、县两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预算额应当占入园企业上缴税收本级留成总额的适当比例。
市本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园区管委会部门预算;县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预算。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条件。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入园企业的需要,在人才交流、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入园企业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
第五条 创办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面广或对园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入园企业,创办时可以享受适当的土地、办公条件等优惠。创办入园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办法,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由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不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