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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鼓励广大企业投身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范和完善对入园企业的服务,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促进园区农业产业化,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所覆盖的百色市右江河谷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
  充分利用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百色市所属其他各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龙头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入园企业。
  第二条 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促进入园企业发展。
  第三条 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百色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
  支持申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农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确定的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制糖、林产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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