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百色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中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