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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十六)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区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产业转移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供支持服务。支持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十八)为转移企业提供人才和用工保障。大规模承接产业转移,必须要有大批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以及合格的产业工人作保障。要加强产业发展急需的各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高等院校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努力培养一大批懂管理会经营的企业管理队伍。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拓展符合企业用工需求的专业,通过校企联合和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我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劳动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转移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当地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十九)培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和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专业市场;加快培育发展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大规模工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市场,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产业和产品配套服务。
  (二十)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就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检中心,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二十一)建立激励机制。
  --投资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在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干部奖惩。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大胆决策、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和干部,要给予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的评选。
  (二十二)构建投资者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重商、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环境,保证外来投资者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对转移到我区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对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优先办理户口,持暂住证的可视为本地市民,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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