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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政府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治区内各级所留成部分返还园区用于土地开发整治。对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
  --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广西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鼓励的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低于转出地的电价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营造良好的通关和转关环境。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为企业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推行“选择申报、多点放行、统一平台、区域联动”的模式,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转移项目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种资本参股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广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要达到3亿元以上,市级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应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产业转移及项目建设的支撑体系,加大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县两级全额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在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增加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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