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07年3月2日 南府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360元定补金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600元定补金(即每人每月增加20元定补金),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五保供养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按每人每月20元调整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县(区),市财政按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0元给予专项被助;对每人每月调整提高低于20元标准的县(区),市财政不予补助。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