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三)《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987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六)《
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03年国土资源部)。
(八)《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2001年国土资源部)。
(十)《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10-1999)。
(十一)《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操作手册(施行)》(2002年国土资源部)。
(十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十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十四)《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十五)《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十六)《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十七)《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十八)《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十九)《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96号)。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