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所核定的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教职工编制,作为财政部门向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补助教育经费的依据。
为了发挥编制使用的最大效益,所核编制中的部分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到教师个人,用于从本市以外引进优秀教师或聘用属本市生源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公聘教师),具体编制数额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定,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公聘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民办学校共同管理。
民办学校公聘教师以外的教职工,由民办学校依法自主聘用和管理。
第七条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财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应安排的公用经费和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应安排的人员经费等计算成本,根据成本按月给学校拨付教育经费。成本包括:(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计算)教师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培训以及耗材、固定资产折旧、设备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公办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民办学校引进的公聘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三)年龄一般在男45岁、女40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职业要求;
(四)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达到上岗等级水平;
(五)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小学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
(七)获得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称号(属大学毕业生的应获得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
对于教学效果特别显著、业绩特别优秀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民办学校公聘教师的引进,按照南宁市公办学校引进教师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公聘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工资管理由聘用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进行管理;受聘教师的人事关系可由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