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政府给其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的管理、使用以及政府财政核拨补助教育经费的标准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是指民办学校以协议形式接受市或城区人民政府委托,按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接收学校周边或居民小区内本市城区户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地段生)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按照公办学校地段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就读费用。
  第三条 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教职工编制,是指市或城区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依照学校按委托协议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的人数,所给予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
  第四条 给予核定教职工编制的民办学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该区域没有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不足;
  (二)具有独立、自主产权的办学场地;
  (三)长期办学且在校学生达到一定规模;
  (四)具备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它条件;
  (五)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
  第五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民办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政府委托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提出人员编制方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机构编制部门报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