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技术先进,人才优势明显,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地方政府重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由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规划;
3、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策及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及电子版。(《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另发,或到我局网站www.gxit.gov.cn下载)。
第八条 审核。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局审批。
第九条 认定授牌。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产业基地施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的地方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四年对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