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信发[2005]2号)
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桂信发[2005]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市的相关申报工作,申报数量不限。
同时,各市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意见》(桂信发[2005]…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较大、科研开发能力较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二)拥有电子信息产业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元器件企业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