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风系统情况
督查的内容:矿井是否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矿井主通风机的能力、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温度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整治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主要通风机能力不足、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其中,主通风机能力不足的,必须在6月30日前整改完毕;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六)安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的配备及电气防爆性能情况
督查内容:井下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了风电闭锁;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或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设置有能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采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中是否按规定装设有能正常运行的甲烷断电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风表等其他通风安全检测监控仪器设备是否配足并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校验;井下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选用规定,满足井下防爆的要求;井下是否存明火明电作业。
整治措施:局部通风机未实现风电闭锁、采掘工作面应设未设甲烷传感器或甲烷传感器运转不正常、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中未按规定设甲烷断电仪或甲烷断电仪运转不正常的以及其他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仪器设应配未配足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限期整改;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或防爆性能已受到破坏的,要立即处理或更换;井下使用明电明火作业的,必须立即整改。
(七)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和煤尘爆炸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督查内容: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了鉴定;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整治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的煤矿,应在6月30日前进行鉴定;没有制定和落实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的煤矿,要限期整改;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煤矿没有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的,要限期整改。
(八)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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