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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督查内容:是否建立并落实了通风瓦斯管理责任制、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通风安全设备及仪器管理制度以及定期测风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了瓦斯员检查及汇报制度,制定有符合井下实际的瓦斯检查计划,采取了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以及处理瓦斯超限的技术措施;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整治的措施:有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必须限期整改。凡是2004年尚未进行过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他已进行过鉴定的煤矿也要在今年10月份前完成2005年的鉴定工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要报自治区经委审核后,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经鉴定为高瓦斯的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必须限期按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的防治工作。
  (二)安全投入情况
  督查内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及维简费管理是否能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矿井“一通三防”安全项目特别是治理瓦斯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是否得到如期执行。
  整治措施:发现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以及维简费、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得不到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必须限期整改。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督查的内容:国有煤矿是否设立了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了通风安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暂时没有条件配备通风安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类煤矿是否与就近的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国有煤矿签订矿井瓦斯治理服务协议;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瓦斯检查员。
  整治措施:煤矿不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及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瓦斯检查员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生产能力核定的情况
  督查内容:煤矿是否按《规程》要求对矿井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的能力进行过核定;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整治措施:未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必须按自治区经委的要求尽快完成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上报工作。经自治区经委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要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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