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5]37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成立本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和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驻所属的煤矿企业开展工作,并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开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自治区安委办。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抓好行业环境保护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同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现场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还没有落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要尽快落实。各市将落实情况于6月15日前报自治区安委办。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同时要督促安监部门切实履行好监察职能,做好执法情况上报工作。
(一)县(市、区)安监部门每月至少一次、设区市安监部门每季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自治区安监部门每半年一次对全区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组织重点抽查或专项执法监察。
(二)县(市、区)安监部门每月向设区市安监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并抄报自治区安监部门;设区市安监部门每季度向自治区安全监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安全问题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三)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并对所下达的各类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按以上规定进行检查上报。上报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安全检查、监察组织开展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见附表),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的情况。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将对各县、市检查履行情况进行通报。